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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笑翻了的简历

1、刚开始看这个简历的时候我还以为是日本人,后来90后的助理提醒我才发现是火星文!!! 2、那天看到一个简历,看到工作经历的离职原因的时候吓尿了!这样没人敢招的喂! 3、说说我那天面试遇到的一个人吧! 4、有天筛选简历的时候看到的,对不起笑点有点小低… 5、一个刚毕业学生的简历,这样的见得太多啦… 6、今天遇到了一个运气不错的 7、昨天面试了一个,跟他的对话大概是这样的: 问:请简单说一下你的工作经验? 答:我经历过三家公司,分别担任执行总监、产品部门副总经理、上家公司做到了VP(副总裁) 问:你应聘我们公司的什么职位 答:产品总监 问:你期望的薪水是多少 (沉默了5秒种后不自信的问道) 答:2500可以么? 8、有个简历的自我评价里面这样写道 9、我只想说,简历如果贴照片的话一定要本人的… 10、这个同学麻烦你改下邮箱名字好么!你这样我真的很难打开的…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http://www.managershare.com/post/21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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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合同(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姓名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户籍地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二)试用期为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 乙方的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人力资源保障(劳动)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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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被HR误读的十大劳动法律问题(附律师建议)

2014年已经离我们远去,时间虽已远去,但终究会沉淀出一些有用的东西供我们思考。在过去的一年中我每天都会接到大量的咨询,处理过各种各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在回过头来看一看这些案件,发现HR在劳动法的关注度以及掌握运用的程度上已呈现上升趋势,这令我们很欣慰。但是我们又发现,很多HR在对劳动法的理解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如果不纠正,很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通过过去一年案件的总结再结合实践经验,我总结了十条较典型问题,希望能引起HR,尤其是新晋HR的重视。 NO.1 以为在试用期内可以任意解雇员工 试用期,很多人觉得就是试着用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者觉得单位不行,随时走人,单位觉得劳动者不行,随时解聘,这难道还要给补偿金的? 是的,朋友!法律是严肃的,真没有您想得这么随意。虽然实践中试用期内解聘维权的人少,但并不代表法律没有赋予劳动者这项权利。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两点结论:(1)合法解除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但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唯一的理由。 细心的HR可以注意到,39条和40条同样是合法解除,区别在于39条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而依据40条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无成本、最容易考察和实现的就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建议:HR在员工入职前应明确录用条件并保存相应证据,在辞退时尽量使用第39条的理由。 NO.2 以为员工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您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情况,比如,王某从A公司8月6日离职,8月7日随即入职B公司,中间无一天间断。性质上也属于连续工作。且法条并没有说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享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建议: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连续工作”标准为“一日接一日地不间断”,并要求劳动者相关证明工作的连续。 NO.3 以为女职工在“三期”内就不能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注意:是不能依照40条、41条规定,那依据39条,比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是完全有权解雇该员工的,即便是“三期”女职工也不例外。法律特别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权益,但不是一味地强调权益扩大化,“三期”女职工也应当认真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每一位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建议:完善规章制度,明确严重违纪标准,并向劳动者公示得到认可,保留“三期”女职工违纪证据,并在违纪后及时发出书面通知。 NO.4 以为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众所周知。 有三种情况(即“连续十”“双十”“两次固定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也众所周知。 而难点在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视为”后是否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很多HR认为,既然已经“视为”了,就与签订书面无固定期合同有相同的效力,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了,劳动者可以到仲裁委申请确认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不错,是可以主张确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并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看下最新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项纪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光看法条可能理解有障碍,我们举例说明: 小明2012年10月15日入职A公司,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4日小明离职,2014年2月20日小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A公司对未签合同事实不予否认,但主张超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最终,仲裁委裁决A公司向小明支付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就是上述会议纪要规定。 首先,小明在离职后一年之内申请劳动仲裁,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2013年10月14日,小明入职A公司已满一年,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之后的双倍工资不能主张。 最后,根据《会议纪要(二)》的规定,因为主张权利的时候未签合同的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所以,诉讼时效可以向前计算一年,即2013年2月20日,所以,小明可以获得的双倍工资时间段为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 建议:入职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应当保留证据,并在一个月内及时辞退,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NO.5 以为HR不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HR也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也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但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HR的主要职责就是订立劳动合同的话,主张双倍工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1项纪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建议:HR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除人力资源部门保管一份外,可将另外一份留存行政部门及总经理处留存,并将此条写入规章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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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jobbox:薪酬设计的理论与逻辑

薪酬设计可以说是企业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大的公司一般都有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薪酬的调整,跟踪,与行业市场的对标,小的公司就比较顺便了,老板给多少就多少,加班之类的统统乱糟糟的。   08年新版劳动法出台后,加班及薪酬支付方面有较大改善,但是许多不人道的地方还是显而易见。   薪酬设计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公司规模及盈利状况,老板是大方还是小气,是把人才当人才还是当奴才,是抱着持续发展的态度还是说,你干不了,就换人的逻辑。   其次要看公司的行业状况,是制造业,还是服务,是贸易还是代理,是高新技术还是传统行业,是汽车还是纺织,行业就决定了这个公司的基本地位。一般说来朝阳产业的一些公司,工资都给的比较高。比如腾讯的员工。   第三是薪酬的理念,必须明确薪酬的激励和公平相对性,还有成本意识,这些直接关系到第四步的具体操作。   第四就是涉及到具体的操作了。   在这里首先要做的是职等划分,总监,经理,主管,职员。还是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普工还是其它。在这里可以进行职等得分评价,或者胜任特征力分析。给定一个基准分,然后看得分的多少,得分高工资就在高位。   其次是薪酬的具体确立,参考行业和最低工资标准,拟定工资的等级划分序列。   再次是社保和绩效一块。   社保是企业必须缴纳的,如果企业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赔偿。08年劳动法对这方面有比较硬性的规定,并且每年 个地方的社保局还会给定参考指导线。   绩效这一块要因公司而已,一般大一点的公司会有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小的公司有的话基本也不规范,考核的理论和逻辑存在较大误区,绩效做的好的话是必须与工资挂钩的,领导们的可能是经营效益分红,下面的员工可能是简单挂钩,比如绩效占工资的百分之多少。 具体到各类人员绩效的比例也不一样。   最后一点就是薪酬是否保密,这个也是因公司而已,一般而言,高层的薪酬是保密的,下面的员工可能公开。保密原则为很多企业所坚持,当然现在信奉透明管理的也有。   整体上薪酬设计太过复杂,容以后慢慢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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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We Hate HR?

Why We Hate HR? 1. HR people aren’t the sharpest tacks in the box. We’ll be blunt: If you are an ambitious young thing newly graduated from a top college or B-school with your eye on a rewarding career in business, your first instinct is not to join the human-resources dance.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s Ross School of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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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10大新思维

互联网时代人力资源管理10大新思维 有人说互联网是一种思维,也有人说互联网是一种技术或工具,彭剑锋教授则认为互联网是一个新时代! 作为一个新时代,不管我们认不认识到、愿不愿意融入、抵触还是不抵触,我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工作方式都或多或少受到互联网的冲击和影响, 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也同样面临着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一个新时代,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应该顺势而为,而不是逆流而 动,否则就抓不住新机遇,或者被时代所淘汰。 一、互联网时代的特征 作为一个新时代,我认为互联网时代有以下四大特征。 (一)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互联互通的商业民主时代 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人与社会、人与组织、人与人、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都形成相互关连、彼此交融、互联互通的零距离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信息的对 称和零距离的沟通,使得商品交易中各相关利益者都可以自由、瞬时表达自已的价值诉求与价值主张,靠信息的不对称和黑箱运作获取利益的盈利模式及股东价值优 先的思维定势被彻底颠覆,取而代之的是以客户价值与人力资本价值优先,相关利益者价值平衡基础上的盈利模式。对“屌丝”、“粉丝”价值诉求的重视与话语权 的尊重,折射出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厂商价值诉求主导让位于消费者及相关利益者价值诉求主导。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时代实现了真正的商业民主。 (二)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基于大数据的知识经济时代 人与人之间低成本、零距离、无障碍的互动、互联的交流与沟通必然会产生大量数据、信息与知识,这些数据背后隐含着人的需求、个性特征、情感变 化、以及深度沟通与思想冲撞所产生的新信息与新知识。企业的经营决策将日益依赖大数据及数据背后的知识,谁拥有大数据,谁能对大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挖掘 与应用,谁就拥有未来。这是因为,第一,大数据看似是动态和不精确的,但其实它能从小样本中推测到大趋势,从不确定的数据中获得确定的事实。第二,基于大 数据,向客户既可以提供标准化,又可以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真正把标准化跟个性化融为一体。第三,大数据使企业可以成为一个资源配置与整合平台。它使股东、 客户、员工等各利益相关者在一个公共的平台上围绕客户价值去获取各其适得其所的资源与利益。第四,大数据使企业知识的积累、应用、转换与创新的速度更快、 更直接、更有效,真正使人类社会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也使企业最大的财富不再是简单的拥有人才,而是其所拥有的数据与知识。 (三)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客户价值至上与人力资本价值优先的网状价值时代 信息的对称和透明,客户、员工互动参与、交融,无障碍表达价值诉求与期望,共同构成了以客户价值与人力资本价值为关键连接点的网状价值结构。在 这一网状价值结构中,客户价值是各利益相关者价值创造的起点和终点,谁违背了客户价值的准则,谁将在网状价值体系中失去位置和价值创造的机会。而在客户价 值的创造要素中,人才资源要素是最活跃、最具价值创造潜能的要素,又处于优先的位置,这种优先体现在人才资源的优先投资和优先发展。 (四)互联网时代是一个开放、共享的“有机生态圈”时代 我们过去的组织也好,价值链也好,基本上是串联关系,到互联网时代则进入了一个串联、并联并行的网状结构关系。在网状结构中,各个网的节点、节 点背后的分支,互联互通成为一个有机的生态圈;有机生态圈各有机体之间,既竞争又合作,既独立生存又开放包融。开放、合作、共享是有机生态圈良性循环的基 本生存法则。企业和社会之间、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组织内各价值创造体之间形成彼此独立、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和互动交流的有机生命体。它们之彼此之间深度 联系、互联互通;既竞争又合作,谁也离不开谁;任何一方要挑起争端,对自身都是一种伤害。在开放的有机生态圈中,没有了绝对的赢家,也难以通吃和利益独 享。 二、互联网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思维 互联网时代给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企业人力资源注入了新活力,带来了新思维。 (一)价值创造无边界,员工与顾客共创价值 互联网时代,员工跟客户之间的界限模糊了。员工是客户,客户是员工,两者之间角色互换,价值创造无边界,共同为客户创造价值,为企业创造价值, 为员工创造价值。如小米的粉丝军团就成为小米的产品技术创新与品牌传播的生力军,美国维基百科的数十万编辑,既是客户,又是具有专业化知识与技能的员工。 此外,人才价值创造边界与范围也扩展了,企业人力资源产品服务延伸到了价值链上的客户,如在基于价值链经营的饲料企业、牛奶企业通过互联网学习发展系统将 养殖户的能力提升与管理纳入企业人才发展系统之中。同时企业的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的研发与设计,通过员工社区让员工和业务经理参与企业的人力资源产品与服 务的研发、设计与体验,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B2E .基于互联网,员工与客户可以随时、随地互动交流,随时随地为企业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和管理的改进与提升提出建议,使价值创造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二)数据化人力资源决策与人力资源价值计量管理 互联网使得人力资源管理基于数据,并用数据说话和决策成为可能,使人力资源价值计量管理成为提升人力资源效能管理的有效途径。人与组织之间、人 与人之间的互联互通累积、集聚的巨量大数据为人力资源的程序化决策与非程序化决策提供了无穷的科学依据,人力资源管理真正基于数据并用数据说话。企业随时 随地收集关于工作现场、员工个人和员工互动互联数据,将员工行为与情感数据化,如从大数据分析中进行选人决策;从大数据中分析员工价值诉求与期望从而制定 薪酬策略;从大数据分析中寻求职位系统与能力系统的最佳效能匹配关系,剔除人力浪费,从而提升人才匹配决策的科学性;从大数据中分析劳资关系与冲突的临界 点减少企业内部的矛盾与冲突,降低管控与交易成本,减少内耗。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系统可以对组织的价值创造过程及经营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定量化评价,使人 力资源的价值计量化管理成为可能。因此,未来的企业人力资源部要有计量专家和数据挖掘分析专家,强化人力资源价值量化管理。 (三)去中心化与员工自主经营与管理 互联网改变了人与组织的关系,改变了人与组织的力量对比。个体借助于组织平台,其价值创造能量和效能被极度放大。组织与个人关系不再是简单依附 与绝对服从关系,在网状价值结构中,CEO 不再是组织的唯一指挥命令中心,或者说没有首席指挥官,CEO只是一个象征的存在,犹如蜂巢中的蜂王,每一个成员都高度自治、自主经营。组织不再界定核心 员工,每一个员工都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关键作用。正如张瑞敏在海尔所倡导的“企业无边界、管理无领导、供应链无尺度、员工自主经营”就是基于互联网的 组织管理思维。同时,组织的话语权在互联网时代是分散的,过去组织的话语权在上,是自上而下的单一的话语权链,但在互联网时代谁最接近客户,谁最接近企业 价值最终变现的环节,谁就拥有话语权,谁就可能成为组织的核心。比如现在微软放弃员工分级制,认为任何层级的人将来都可以变成组织运行的中心,都可以变成 组织的资源调配中心;在华为倡导让听得见炮声的人做决策;小米科技提出的合伙人组织,扁平化管理,去KPI驱动,强调员工自主责任驱动。海尔提出的人单合 一、自主经营模式,就是所谓的去中心化与员工自主化经营的具体体现。 (四)核心非核心,小人物与非核心部门也能创造大贡献 互联网时代实际上是人的一场革命,这种革命是人的能力的革命、人的价值创造的革命。一方面,在网状价值结构中,老板和CEO不再是组织的唯一核 心,组织的真正核心是客户。谁最贴近客户,最了解客户,谁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和资源调配权,如腾迅的项目制管理,小米的合伙人负责制与去KPI都是在淡化组 织自上而下的权力中心意识,使组织整体面对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反应最快、距离最短,内部交易成本最低。同时强调组织的资源调配不再简单依据KPI指标的权重 进行预先设计,而是依据客户与市场需求动态配置;另一方面,随着组织扁平化、流程化、数据化,组织中人的价值创造能力和效益能能被放大,一个小人物或非核 心部门的微创新就可能带来商业模式的颠覆式创新,如微信这一创新产品的产生就不是来自腾讯的核心部门与核心人才。企业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的设计不仅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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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35岁现象及职业规划

职场35岁现象及职业规划 你所有不曾料想过的问题,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与你不期而遇;你所有曾经潇洒的随遇而安,同样也会随时间流逝而让你承担那些似乎命中已经注定的代价。 在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可阻挡的是时间,它像一把利刃,无声地切开了坚硬和柔软的一切,恒定地向前推进着,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使它的行进产生丝毫颠簸,它却改变着一切。” 我始终相信一句话: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虽然你我皆是凡人,只是这芸芸众生中的普通一员,但我依然希望每个人的生命都能够迎着太阳开花结果。不管以你现在的阅历是否能够理解这段话的涵义,请先记下来。 我相信总有一天,你会明白。 因为,时间能解释一切,时间能证明一切,时间能解决一切。 在最近的一年的职业规划咨询过程中,我明显地感觉到35岁以上人群对于职业生涯规划需求的迫切性。也正是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得以清晰地洞察到,时间点的把握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如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我们的客户中,遇到的往往是两类较为极端的案例:一类是已经做到一定级别——至少是总监级以上,在公司具有一定地位,年薪不少于20万的人;另一类是工作多年,但依然处于一个相对低的位置,无论是职位层级和物质回报,还是个人的价值感,均无法得到较高认同。 这两类案例虽然极端,但却给我们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考。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但凡那些在职业发展上获得一定成功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在自己所熟悉且擅长的领域,至少精耕细作了10年以上。 而那些在职场上找不到自己位置的人,往往属于每隔一两年换方向,从来没有在某一个方向上深入积累下去。当然,除了频繁跳槽的因素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已经在一个方向上深入积累,但这种积累属于重复劳动式的,并没有上升,致使职业发展原地踏步。 不管你是否承认,你都必须重视“35岁现象”。很多企业在招募人才时,明确规定年龄在35岁以下。如果你的年龄到了35岁却还在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不断跳槽的话,你就应该反省一下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当然,根据我们的实践咨询经验来看,如果你真到了35岁甚至更高的年龄才去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很有可能这个问题你已经无力解决了,很多现实的困难会让你有心无力,束手无策。到了这个时候,很多人会因为当初的选择后悔不迭,但却欲哭无泪。 所以,无论是为了避免走更多的弯路,还是迈向更大的成功,你都必须提前思考你未来的谋生之路。已经有太多的案例证明:未雨绸缪会比临时抱佛脚有用得多。 在我们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80后,也是职业规划问题的高发区。年龄最大的一批80后,已经过了“三十而立”的年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80后,正在迈向三十而立的路上。如果说年轻是上帝给予你的犯错的资本,你还有时间去弥补;但如果你已经到了二十岁的尾巴上,这种资本将不再是你的专利。从大学毕业,到你的而立之年,这个时间已经足够长,让你有足够的机会去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并反思自己的成长。 从30岁到35岁,这其中有5年的时间。假如给你足够犯错的时间,那么,为了不让你35岁以后的职业生涯变得一塌糊涂,你至少应该在30岁就确立明确的目标,并利用5年的时间去追赶。这可能是你成长的最后的最佳时机。错过了这个时机,你已不再年轻,社会也不会再以包容的心态去原谅你的年少轻狂。否则,你多走一步错路,就必定要在以后以十倍的代价补回来。从30岁到35岁,你应该学着为你芸芸众生般的生命,多积累一些厚度,以便让你下半生的职业生涯不要在“假如一切能够重来”的悔恨和遗憾中度过。 30岁:你必须要面对的三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家庭与责任的问题。 不要以为自己还年轻。不要以为有些问题离自己还很远。无论是颓废还是忙碌,你的时间都在飞快地逝去,你感觉自己在加速变老。有些问题,不管你是否愿意去面对,但你的成长阶段决定了你必须要承担与年龄相匹配的责任。大多数的人,到了这个年龄段,都必须要考虑一下家庭问题。 如果你已经成家立业,你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你的职业到底该如何发展,才能确保让你支撑整个家庭的负担?这不仅仅包括你的爱人,还包括你的孩子及父母(尤其是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时候,你要承担的是双方四位老人的供养)。到了这个阶段,你的压力是成倍增长的,但如果你在职场上的成长无法实现倍增,甚至还在以某种形式进行着倒退,那么,你以后的职业发展就会面临更多的压力。 而这种压力,更多的时候,会使你没有余力去谋求更好的发展。很多人在跳槽时,往往会有一个很大的顾虑:如果我跳了,如果收入没有现在的高,那么,现在的工作,我还会轻易再动吗?说得更不客气一点:我还敢轻易再动吗?我还有那个胆量与勇气吗? 所以,要想行动,就趁早,趁你还没有背上家庭的包袱的时候,轻装上阵,拼尽全力向前冲,这是你唯一的选择。千万不要在这个时候享受安逸,否则,你的后半生都将永远在碌碌无为中“被安逸”下去。 第二个问题,是能力与年龄的匹配度问题。 为什么很多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明确规定要5年经验、10年经验等等类似的工作经验要求呢?因为工作时间意味着与之匹配的能力等级。同样的工作,5年经验和10年经验所积累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所能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你的工作年限越长,往往也意味着你的能力越强,这二者之间是一种正向倍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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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备劳动合同法知识

前面本网发布了劳动合同法的 中英文双语版本,有兴趣的 点击此处观看: 有朋友说内容太多,看不下去, 那么我们总结梳理了几条, 这些事劳动合同的必备基础, 也是避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一、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在这未订立劳动合同的11个月内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如何防范劳动合同丢失的二倍工资风险 为预防由于公司丢失或被员工取走劳动合同而被员工索赔二倍工资,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另备一份劳动合同签收表,签收表中载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由员工签名确认,与合同分开保管,这样虽丢失合同,司法实践中尚可防范二倍工资风险。 三、员工拒绝订合同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拒签合同,单位应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严格来说,要求员工出具不愿签合同的声明书并不能免除法律风险。 四、订合同时不能要求员工提供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84条第二款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订立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中不能随意约定的违约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上限以培训费为准;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除此以外,不能约定违约金。 七、劳动合同履行的两个问题 第一,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员工不能因此而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第二,公司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员工不能因此而要求经济补偿。 八、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劳动者患病、负伤或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九、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是否获经济补偿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但如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拖欠或克扣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等等。 十、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风险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且有充分的证据。另外,还需遵循法定程序,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从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十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对此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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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HR相亲的故事

某女生去相亲…..见面后男生问: 1)请用简短的语言介绍一下你自己? 2)说说你最近一次恋爱失败的经历. 3)为什么只持续了x年? 4)对于感情你比较看重那几点?对方工作(收入),对方身家(规模),户口(公司性质),家庭关系(人事斗争)? 5)这次恋爱经历对你有什么启发? 6)谈谈你理想中的老公形象; 7)你期望的彩礼是多少(工资),手饰呢?(福利); 8)你觉得自己能胜任妻子这份职业吗?为什么? 9)你觉得你的什么优点使得你们成为一个称职的妻子? 10)你想主内还是主外,为什么? 11)我工作比较忙不能每天见面(加班),你怎么看? 12)你平时有什么兴趣爱好 13)如果我们有机会结婚,你将如何扮演妻子的角色? 14)你的需求我了解了,对我你有什么问题要问吗? 15)如果有下一步进展我会在一周之内和您联系否则不再电话另行通知,请谅解! …… 女生当即崩溃。回家后母亲追问相亲结果,女生答曰“面试回来了,碰到一个职业的人力资源主管!” 这就是很多HR单身的原因。。。 对于这种HR,我只想说一个字: 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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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实战:企划和策划的异同分析

有一次和朋友聊天,他说他在企业做企划,写些营销方案,偶尔还要设计海报。当时我第一反应是营销策划吗?海报设计不是外包的吗? 他回答不是,后来他得知他们公司规模并不大,分工没有那么明确,所以企划策划平面甚至品牌一起来了,这活儿可不简单啊。 要说到企划和策划,有人就问了,不是一样吗,有啥区别啊。这里orientday给大家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看一下两份岗位说明书,来自1家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招聘的是企划和策划2个岗位, 市场企划: 1、负责集团的各类宣传内容和策划方案的撰写、以及宣传品制作与管理; 2、参与市场营销活动的策划,完善创意、策划概念,根据团队的需求和建议,协助上级完善计划方案 3、对平面、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推广、沟通协调以及管理,保持企业曝光率,提升企业的销售和影响力; 4、负责公司品牌管理,提升公司美誉度。 营销策划: 1、负责组织搜集相关行业政策、竞争对手信息、客户信息等,分析市场发展趋势; 2、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组织制定营销战略规划; 3、负责市场调研,目标市场分析,市场营销定位的把握,根据需要撰写调研报告; 4、负责营销策划方案的制订; 5、营销策划活动的组织、执行、协调以及在执行过程中的监控和调优; 6、参与产品(项目)研发,对产品(项目)设计、销售策略提出合理性建议; 7、负责营销体系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8、策划营销活动结束后,提交活动总结文档。 粗看起来并无大的区别,但是细看还是有区别的: 企:企图-目标(方向);愿景、愿望;目的;结果 划:描绘-计划(方法);线路、路径;手段;过程 企划的概念:完美呈现某种最佳解决方案。 企划是一个战略系统,大到企业的发展战略、品牌战略;小到企业的营销管理、广告策略和市场管理。 企划的目的是取消企划:达成目标的方法有很多种,而企划的工作就是选择其中最好的一个。定好了路线就只要按计划执行就可以达成所愿。 策划的概念 策:策略;依据;研究;判断;决定;经验; 划:计划;线索;路径;手段;线路;方法; 策划的定义:策划就是有效地组织各种策略方法来实现战略的一种系统工程。 策划是对某项事情的发生、发展、结局进行研究、预测、评估,通过精心安排、计划,以有效的指令、程序、步骤进行调整、引导、监督、控制等手段来改变事情的结果。策划的本质:策划是一张改变现状的规划蓝图。策划是一种设计,一种安排,一种选择,一种决定。 企划和策划的区别:前者倾向于战略,重在解决的是“该向什么地方走?怎么走到那里”(目标;方向性),后者偏向于战术,重点是解决的是“如何达到目标?”(手段;方法 性)。 企划和策划的共同点:1 谋动而后定;2 效果取决于执行; 综上所述, 策划和企划没有太大区别,具体工作每个公司可能不一样。大的公司分工细,有些公司策划和企划还要会平面设计,有点扯淡,策划,不会平面设计可以,但是起码要懂销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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